2022年5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孩子母亲王某不得长时间让孩子单独与外祖父母居住生活,尽可能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同时,责令王某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女儿在校详细情况。 与普通的《家庭教育令》不同,鲁甸法院这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全市首份多部门联动执行的家庭教育令。鲁甸县法院、县妇联、县团委,以及未成年人李小某所在学校、村委会均是督促执行责任人,确保了该份家庭教育令的强制执行力。 //《家庭教育令》// 2019年李某对妻子王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六岁女儿李小某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王某再婚后外出务工,李小某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后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李小某带离鲁甸县生活数月,并于2022年3月28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王某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变更抚养关系应诉材料后,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李某履行双方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协议,将孩子送还王某抚养。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李小某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王某对孩子有强烈的抚养意愿,结合双方离婚调解书的约定,应该给予王某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在法官耐心释明和劝解后,李某自愿撤回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王某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22年4月21日,李某将女儿李小某送至我院,当时王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在外省,本院将孩子交付王某的父母亲暂代王某照料孩子,并责令王某尽快赶回鲁甸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现王某已经回到鲁甸与李小某共同生活。法院经过综合研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李小某的合法权益,督促王某重视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特对王某发出前述《家庭教育令》。 //法官和王某通过微信联系// 多部门联动执行《家庭教育令》 同日,法院将《家庭教育令》送达到县妇联、县团委,以及学校和社区村委会。 // 到县妇联送达《家庭教育令》// 多部门联动执行《家庭教育令》将会成为鲁甸县今后的长效工作机制。《家庭教育令》制定之前,鲁甸法院会对监护人和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家庭教育意识不高、方法不对、效果不好等情形的,会和监护人进行沟通,并且发出《家庭教育令》。在《家庭教育令》发出以后,法院会联合县妇联、团县委、学校、社区等相关部门,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家庭教育指导师给予义务履行人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后期的家庭教育效果,法院会及时跟踪,并邀请专家一起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进行具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个性化的意见或调整指导方案。《家庭教育令》失效前,与孩子密切接触的相关部门单位,例如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 到县团委送达《家庭教育令》// // 到学校和社区送达《家庭教育令》// 法官释法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家庭教育令》一般针对以下案件类型:1.离婚案件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存在抚养纠纷的家庭;2.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家庭;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4.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在鲁甸法院,离婚案件占比45%以上,其中80%以上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属于外出务工人员,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料的未成年人,多缺乏父母的教育和关心。为了促进良好家庭教育的建立,纠正父母只是履行“养”的义务、而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的偏差,鲁甸法院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作出首份《家庭教育令》,以期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规范作用,逐步推动形成鲁甸县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今后,鲁甸县法院将联合妇联、共青团共同建立联动机制,必要时将强制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和义务的父母,到指定的专业地点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培训,确保父母都要拿出足够的时间来陪伴孩子,给予孩子关爱,给孩子应有的教育,促进家庭教育促进法能够真正的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