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由于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生活改念的变化,婚姻纠纷中的离婚居高不下,并逐渐呈上升的态势,结合乐红的实际以及平时遇到此纠纷中关于彩礼的退还进行一些普法。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逐渐被中国老百姓重视,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响,“结婚彩礼钱”由新郎单人承担改变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担,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许多地区,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送彩礼以示结婚的诚意。但是,订婚并不意味着结婚,一旦退婚或婚后再离婚,男女双方将会因彩礼引发矛盾,订婚送的彩礼是否返还呢?近日,某某处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婚约财产纠纷给出了答案。双方是否结婚,婚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男方的经济状况都会影响到彩礼是否退还。
案例一:婚没结成,退回10001元彩礼
2016年,女子徐蕾(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男孩王田(化名),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谈婚论嫁 。2016年12月,两家人举行了简单的订婚仪式。订立婚约后,王田依据当地风俗,给付徐蕾订婚彩礼礼金10001元,寓意“万里挑一”。订立婚约后不久,两人便开始租房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到一年,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分居。随后,王田向法院提出要求徐蕾归还彩礼钱10001元。庭审中,双方对彩礼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徐蕾认为彩礼已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花费,彩礼不应返还。王田对此不予认可。
某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田为了与徐蕾缔结婚姻关系,在与徐蕾订立婚约时给付徐蕾彩礼10001元,徐蕾虽辩称彩礼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生活使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徐蕾的抗辩不予支持,因王田、徐蕾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规定,对王田要求徐蕾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0001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蕾返还王田订婚礼金10001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男女双方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两人之间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礼金,在这种给付行为的对价,本身蕴含着男方期待与女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而言,虽然双方同居生活,但并履行法律意义的婚姻登记程序,双方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如彩礼仍归女方所有,与男方当初给付彩礼时的本意相背离,故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返还。
案例二:离婚想要回彩礼,乐红司法所人民调解来解决
2016年12月,男方张明(化名)与女方刘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没过多久两人便坠入爱河,因双方家庭考虑两人年龄都不小了,便很快张罗两人结婚事情,男方按照乐红本地风俗给予女方彩礼钱8800元,随后二人于2017年1月份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个人为了柴米油盐的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女方去外省打工,两人的联系越来越少……今年4月中旬,张明来到乐红司法所,请求调解与刘牛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退还彩礼钱。刘牛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还要求张明返还陪嫁物品。
调解员见两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都希望分开,并经调解员多次做工作,向张明明法析理,让其了解到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以退换彩礼的情形,按你们的情况,法律并不支持退换彩礼。但你们都已经打算好要离婚,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就不要再纠结这一点钱了,各自都退让一步,把这个事情解决了,对大家都是好事,否则,因为这件事纠缠在一起,弄出什么出格的事情对你们两家都是不好的。后经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女方自愿退换男方彩礼4800元,男方不再退还女方陪嫁物品;3、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4、男女双方经后的婚姻彼此不得干涉。
(人民调解员说法)
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要求返还,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不给予支持的。但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当事人完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并经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该调解效果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的。
我国返还彩礼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彩礼不受过错的影响。彩礼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则所附的解除条件已经失效,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应当返还彩礼,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对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