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上午,随着鲁甸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永祥的一声令下,由鲁甸、昭阳、巧家法院组成的“迅雷”行动分片区执行攻坚活动第二站鲁甸片区的执行攻坚行动正式打响。
在鲁甸县茨院乡葫芦口村执行现场,行动组首先找到了多次通知仍拒不履行鲁甸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给付5000元货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孔某某,在向其说明来意后,被执行人仍找理由推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示,行动组干警当场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中午,被执行人家属代其到鲁甸法院执行局交付了全部执行款。
第二站,行动组赶到了位于鲁甸县桃源乡桃源村的被执行人马某某和戚某某家中,将在家睡觉的马某某和礼拜结束返家的戚某某找到,在二人均不配合行动组依法执行后,按照法律规定对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此执行案件源自2013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判决。被执行人马某某等9人与死者共同打闹时致死者受伤后于次日凌晨死亡,因9被执行人共同实施的危险行为与死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由马某某等9人按1.59万元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判决生效后,除上述二被执行人外均已履行。26日中午,被执行人戚某某的亲属迫于执行压力,代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1.59万元。
位于文屏镇南门巷停放着一辆车身贴满侵害申请执行人名誉宣传标语的尼桑轿车,该车系被执行人马某某继续侵害申请执行人名誉的工具。2015年5月,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某停止侵害申请执行人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虽然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赔礼道歉信,但其仍通过车身标语宣传、安装喇叭喊话、散发传单等形式继续侵害申请执行名誉至今,同时,也严重影响相邻群众日常生活。行动组在执行工作中再次向其阐明拒执的利害关系和后果,马某某仍拒绝配合执行后,鲁甸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执行过程中,马某某妻子马某因妨害执行公务也被鲁甸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行动组还依法扣押并拖移了作为侵权工具的证据车辆。
2015年4月,因生意周转需要,被执行人陈某与丈夫向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因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借款而诉至法院。进入执行阶段,通过法院组织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自2016年12月30日起每隔半年还款5万元。至“迅雷”行动开始前,被执行人陈某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亦不接受法院任何通知方式前往法院支付执行款项。5月26日,“迅雷”行动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在鲁甸领航驾校将正在教授学员的陈某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在“迅雷”行动执行攻坚活动的震慑下,被执行人纷纷到法院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据悉,两天的“迅雷”行动,鲁甸片区共执行12件执行案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2人(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企业老板和普通农民),查封扣押车辆2车辆,收到执行款共计636673.7元。
为了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圆满完成此次“迅雷”行动执行攻坚活动,鲁甸法院党组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行动全程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见证,通过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鲁甸法院“迅雷”行动执行案件范围:合同纠纷、生命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