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调处难度日益增大,并且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
正确面对和认识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巧用优秀传统文化,公序良俗,村规民约,于情于理于法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近期鲁甸县司法局文屏司法所成功调解的三件矛盾纠纷案例,就如何运用好村规民约调解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形成经验与启示。
案例一:谁来赡养我的老父老母。
阳光社区卯大爷今年70岁,卯大娘今年66岁,因宅基地及赡养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纠纷,到鲁甸县司法局文屏司法所申请调解。
鲁甸县司法局文屏司法所受理后,立即会同社区“两委”,召集卯氏夫妇及其子女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从传统文化孝道作为切入点,向卯氏夫妇子女阐明了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即是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经调解,卯大爷的宅基地由阿宏、阿云、阿友、阿富等子女抓阄确定修建权及管理使用权,赡养费由几位子女按照协议共同承担。
案例二:最美不过老乡情。
来自湖北省农民工钱某和杨某长年在鲁甸务工经商,两人既是老乡,又是商业合作伙伴。在日常生意往来过程中,钱某向杨某购买原材料加工后再出售。双方在结账过程中,杨某认为钱某未完全支付其购买原材料货款,在多次讨要无果后,杨某上门与钱某讨要货款,双方发生争吵,厮打起来。
鲁甸县司法局文屏司法所受理后,首先用浓浓的乡情化解两人的对立情绪,同时对双方的货款账单,进行核对梳理。经调解,钱某同意一次性支付4000元给杨某作为补偿, 杨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到钱某家寻事。
案例三:血浓于水,干戈化为玉帛。
砚池山村的陈生与陈仓是叔侄关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纠纷。某天晚上,陈仓在家喝闷酒,越喝越想不通,就从家里拿着一把菜刀,打算上门找陈生做个了断,一边走向陈生家,一边破口大骂。刚好在路上遇到陈生与其子陈虎外出归来,陈仓见后,拿着菜刀上前砍陈虎,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陈仓不慎从路坎跌落,造成左侧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9000多元。
鲁甸县司法局文屏司法所受理后,立即会同文屏派出所,砚池山村“两委”共同调解,因矛盾纠纷双方是亲属关系,在调解过程中,邀请双方宗亲、族长共同参与。经鲁甸县司法局文屏司法所,文屏派出所批评教育,陈仓认识到拿着菜刀上门到陈生家寻事,是错误的行为。经调解,陈生愿意补偿陈仓9860元医疗费用,双方不得再就此事继续纠缠。
经验与启示: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不断提升化解矛盾、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宗旨,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充分发挥传统道德文化作用,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积极运用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凸显传统道德文化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村规民约在乡土社会有较强的生命力,相比国家法律,村规民约的优势在于更接地气,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充分吸收村规民约的善良风俗,帮助矛盾双方理顺情绪,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三)整合力量,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仍呈现复杂化、尖锐化、群体化的趋势,处理不好,必然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积极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构建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真正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三调联动”纠纷联防联调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