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坚 发布于:2018-07-04
7月2日,鲁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罪犯肖某某押送至鲁甸县看守所关押,依法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肖某某,鲁甸县乐红乡肖家沟社人。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
该罪犯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未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多次打电话与其联系,该罪犯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司法局通过走访查找,都无法查找到该罪犯,造成该罪犯处于脱管状态。鉴于该罪犯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为严肃刑罚执行,鲁甸县司法局依法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肖某缓刑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鲁甸县司法局依据法院裁定,提请鲁甸县公安局对罪犯肖某某实施网上追逃。2018年6月25日,肖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得到消息后,6月26日,鲁甸县司法局迅速组织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前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将撤销缓刑网上追逃的罪犯肖某某押解回鲁甸。追逃六年,肖某某终于落入法网。
鲁甸县司法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加大走访摸排追逃力度,彻底清理被撤销缓刑未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县在逃罪犯通过网上追逃并成功抓获的案例,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即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又彰显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鲁甸县司法局震告全县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对不服管理、挑战刑罚执行权威的,将依法坚决打击,确保社区矫正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