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禁毒委员会关于严厉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作者:鲁甸县禁毒委员会 发布于:2019-01-25
为深入开展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依法严厉打击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实现鲁甸县禁种铲毒“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特此通告
鲁甸县禁毒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