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丹 发布于:2017-08-08
近日,鲁甸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驱车到嵩明监狱、大板桥戒毒所和开远小龙潭监狱成功调解了三起离婚案件。
“谢谢你们赶这么远的路来开庭,三十天前我收到你们的来信后,教官和我说了很多话,我知道你们为我的事情没有少操心,我想通了,毕竟我判的是无期徒刑,我愿意离婚,希望她和孩子在外面一切安好!”这是关押在小龙潭监狱的马某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原告张某看到马某对于离婚的态度已经没了之前的反感,也上前拥抱马某,哭着说“离婚是无奈之举,希望你好好改造,我会照顾好女儿的,你放心。”
长期以来,一方羁押在外地监狱的离婚案件如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审理都是法官们的常见难题。一方面因为沟通不畅,很难获悉被告对于离婚的态度,而如果法官处理不当,机械办案,很可能会给羁押一方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不利于羁押一方的改造,也不能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从程序上讲,如果按照普通离婚案件的程序处理,法官未与监狱方面沟通,也没有听取被羁押一方的意见,而是直接到监狱开庭,将损害到被羁押一方的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也不能客观真实地了解清楚子女状况、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情况,不能有的放矢的制定出调解方案,庭审效果差。
鲁甸法院经过总结,对于一方羁押在外地的离婚案件,既要求审判人员节约司法成本,一次出行尽量要解决同一时期受理的三件以上案件,又要求每件案子都必须充分保证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力争调解,庭审不能只是“走过场”。为此,鲁甸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在到监狱、戒毒所开庭之前,不仅把诉状、举证通知、诉讼须知等常规诉讼材料邮寄给了被告,还主动与监狱联系,争取到了监狱的支持,通过书信等形式,与被告沟通交流,听取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分割、债务负担等方面的意见,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因为准备充分,鲁甸法院两名法官在五天内成功调解了三件被告分别羁押于嵩明、大板桥和红河州开远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