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法院2017年3月制定出台《离婚纠纷调查、调解工作细则》确立了家事案件结案后的回访机制,确立了结案后必须进行回访的案件类型,并进行季度汇总。截止2018年8月23日,鲁甸法院共计回访家事案件40余件,家访累积次数50余次。通过回访,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排除矛盾隐患,促进家庭和睦,延伸司法判后服务功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家事回访时给残疾留守儿童送去蛋糕、牛奶等物品
在必须回访的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必须回访的对象。家暴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和隐秘性,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者继续实施家暴的情形屡见不鲜,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惩治,施暴者将变本加厉,让受害者更加无助和绝望。正因如此,鲁甸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回访放在家事案件回访制度的首要位置。
2016年9月1日,48岁的戈某某被丈夫郑某某殴打住院,在鲁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戈某某于次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当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时送达村委会、辖区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这也是鲁甸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督促郑某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鲁甸法院2017年对该案进行回访,对尚有怨气的郑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郑某某,如其违反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于训诫、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8月23日,鲁甸法院第二次对该案进行回访,戈某某笑着对法官说:“谢谢你们一直记得我,你们三番五次地教育他,他现在已经不敢再打我了,我心情好了,人都胖了一圈。”
戈某某2016年申请保护令时情况
戈某某现状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不仅能够让施暴者警钟长鸣,不敢违反保护令,从而防止二次家暴伤害,还可以详细了解曾遭受家暴妇女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同时开展心理疏导,让家暴受害妇女打开心结,走出家暴带来的心理伤害,更可以杜绝家暴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防止家暴代际遗传。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回访,鲁甸法院也非常注重对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的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双方为了修复感情所做的努力,及感情进展、生活状况,是否存在再次起诉离婚的风险等方面,适时发现问题,疏导情绪,修复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2017年3月,年近七旬的黄某起诉八旬丈夫何某,要求离婚。经过两次庭前的调解,鲁甸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到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调解和好。2017年年底,鲁甸法院进行家事回访时发现黄某和丈夫何某关系再次出现危机,经过调解,黄某和何某都暂时放弃了离婚的念头。2018年8月,鲁甸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家事回访。回访得知,黄某和何某母亲已经实际和好了,“少年夫妻老来伴”,黄某和何某1969年结婚,在鲁甸法院家事法官的努力下,维系了一段“金婚”的佳话得以延续。
第一次回访何某、黄某夫妇
第二次回访黄某夫妇
2018年3月,教师聂某因怀疑丈夫宋某有外遇,起诉至鲁甸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和好。8月,时隔五月,当时承办该案的法官再次到聂某家中,这次回访主要是了解聂某夫妻是否实际和好。经回访发现,法院调解和好后,宋某的确按照法官的要求将工资卡交给妻子聂某保管了三个月,夫妻生活还算比较融洽。但6月底,聂某因不满宋某不带自己和女儿参加宋某单位的聚会,与宋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带着母亲和女儿在外租房居住,夫妻分居生活近2个月,宋某也没有主动认错。法官第一时间与宋某联系,要求宋某必须主动上门与聂某当面沟通,最终夫妻再次和好。法官也明确向聂某、宋某释明,如果二人今后未能实际和好,分居满二年后聂某仍坚持离婚,法院将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对一起调解和好案件的回访
通过回访,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婚姻家事案件审结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及孩子抚养情形有所改变,明显的效果有以下三种:一是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离的案件,经过法官回访的引导,能够冷静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其中有30%的夫妻协议离婚,好聚好散,消除了对立;有25%的案件当事人经回访时法官的批评教育后,认真反省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相互沟通和谅解后改正自新,双方真正重归于好,亲情归港。二是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对于调解、判决确定的有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义务,比如子女抚养费、探视权、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承担等,94%的当事人基本上均能自觉履行。三是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回访为受害者撑腰,也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反家暴,营造反家暴氛围,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和推广起到积极作用。鲁甸法院家事审判理念的转化和新的家事审判方式运用之下,也带动了当事人,当事人经过法官的教育感化,婚姻家庭观念转变,和谐意识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