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戈立雄 叶丹 发布于:2016-09-07
9月1日,48岁的戈某某被丈夫郑某某殴打住院,在鲁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戈某某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经查,2007年戈某某与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生活,次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戈某某夫妻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戈某某于今年8月16日提起离婚诉讼,因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6年9月1日,郑某某对戈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致戈某某受伤住院,戈某某于9月1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于次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戈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裁定禁止郑某某对戈某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裁定书同时明确,郑某某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郑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于训诫、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