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鲁甸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对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要求,对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意见。
《决议》强调,要深刻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县、建设法治鲁甸、平安鲁甸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对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决议》指出,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权利,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形式,通过公告督促、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严格把握一般违法行为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界限,探索形成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补充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和纠错,调动适格主体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担当、公正司法的检察公益诉讼队伍,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决议》要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强化数据、信息、资源共享,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工作常态化联系机制、重大突发案件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一旦涉及有公共利益的相关信访线索的,交由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要依法对行使公益诉讼权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教育,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该《决议》的通过为鲁甸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持,下一步鲁甸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凝聚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