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有些地方把彩礼叫作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是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悔婚。近日,乐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因女方悔婚乐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女方返还收取男方的彩礼。
纠纷简要情况:
申请人张某飞与张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胡某与陈某系母女关系。2018年农历9月20日,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0月20日,双方在被申请人家里举行了订婚仪式。俩申请人给付了俩被申请人现金彩礼及被申请人亲属红包钱。订婚后张某与陈某没有在一起生活,不久两人分手,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要求退还彩礼。当申请人找到胡某母女要求退还彩礼时,胡某称因家中建房需要资金已用在建房上。胡某承诺在公历2019年2月18日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支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做凭证,内容为:“胡某今欠到张某飞叁万元整(彩礼钱),在公历2019年2月18日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后被申请人胡某未按期支付申请人张某飞欠款,引发本纠纷。
调解过程及相关协议:
乐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充分了解纠纷情况后,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讲述,尔后人民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取了交心、谈心,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最终将该纠纷调解成功。协议内容是:陈某及家属自愿一次性返还张某飞家30000元彩礼钱,并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上适当支付一定利息给张某飞家,该钱当场付清;今后两家不得再因此事而互相纠缠,谁若引起后果自负。
人民调解员来说法:
该纠纷中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举行订婚仪式,申请人依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被申请人彩礼钱及亲属红包。后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亦未在一起生活,故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已给付的彩礼。况且本纠纷中被申请人胡某出具的欠条确定的30000元为彩礼数额。被申请人胡某承诺在公历2019年2月18日付清彩礼,到期后并未支付。虽然被申请人胡某承诺逾期未付加倍支付,但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有失公平原则,调委会酌情认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人民调解员提醒:
按照中国结婚的习俗,订婚是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象征,是结婚的前奏。因此,最好在相互了解的前提下订婚,不可草率对待,否则带给双方的可能是彼此伤害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