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你是法官?咋还要主动要我微信?太惊喜了,不会是骗人的吧!”
“我不是不同意离婚,主要是我没有时间回去,你们法院要添加我微信,真的假的?”
“我真的可以不用花几千元的机票钱,在宿舍就能开庭?那好吧,我考虑一下,还是把欠原告的钱还了。”
这些正是鲁甸法院推行“微信办案”以来,当事人最常见的表情包。
2018年3月,鲁甸县法院本着便民、利民、为民原则,大胆创新,开启智慧法院建设,以圆桌法庭有利条件为着手点,采用“互联网+法院”模式,利用微信方便快捷功能,率先全市法院首推“微信办案”模式,成功探索出一种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化解纠纷的方式和便民诉讼举措。今年以来,在立案、送达、质证等各个阶段很多当事人都申请微信辅助开庭、审判、执行,案件微信辅助率达40%以上,两年来,光微信送达就有114件,微信视频直接开庭或调解的案件已有43起,微信庭审、调解的案件调撤率达90%以上,为破解“案多人少”提供了新方案。
难题:离婚案增多,双方远隔千里审理难婚案增
圆桌法庭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外出务工人群的增加,鲁甸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大幅提升,仅2018年受理的家事案件就达1091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50%以上,涉及在外务工农民工的案件就占60%以上,由于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使得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困难重重。特别是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是农民工离婚案件的剧增期,但因有的当事人常年在外省,有的甚至在国外务工,苦于时间关系和交通费用等压力,很多当事人不能赶回家乡处理离婚事宜。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电话沟通几十次也未必能够调解纠纷、解决问题,缺席审理又会因一方当事人未能充分答辩和举证而导致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和精神压力。为了能高效、便捷地处理此类问题,并使当事人权利得以充分保障,鲁甸法院破难题、出新招,大胆创新,率先全市法院探索利用微信方便快捷功能进行送达、视频调解、庭审。
求解:程序要合法,权利要保障序要合法,权利
要微信办案,较之传统审判模式,是摸着石头过河。一开始,鲁甸法院的微信办案也遭到过当事人的质疑和排斥。很多当事人直言现在诉讼难是常态,连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尚不能如此便民,鲁甸法院却大胆突破常规,他们实在难以置信。还有不少法院同仁对此也持悲观态度,甚至担忧可能会给虚假诉讼可乘之机。就是在靠当事人口口相传的艰难摸索中,这个新模式才逐渐被接受。
微信送达
微信核对调解笔录
微信送达调解书照片,书面调解书以邮寄形式送达
在技术操作上,“微信办案”也举步维艰。“微信办案”不仅要注重便民、高效,还要确保办案程序合法性,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所以不仅要求法官对微信电脑版能够运用自如,还要求法官有非常强大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调解纠纷能力,也是对法官工作能力的一项全新挑战。为了让庭审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微信办案”业务能力和操作流程,鲁甸县法院多次组织资深法官和网络技术人员,对微信视频和网络技术规范、正确使用(微信+送达+审判+执行+庭审资料电子留存等技术难题),以及微信办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研究,形成一套完整流程,并对审判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分批次、分人员、分类型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业务能力,提升办案效率。通过培训,审判人员充分掌握微信庭审的适用范围、统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后,组织工作人员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等演示微信庭审现场的审理过程,检验微信视频办理案件的效果。
破题:微信庭审,新模式解决新难题题:微信新
“微信送达”是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用以法院为名的微信号添加当事人,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和接受当事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微信开庭”和“微信调解”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其进入专用微信群,通过微信电脑版,以多方视频方式,组织开展网络庭审,通过影像、文字确认当事人身份、进行质证辩论等。庭审内容以录音、录像及文字形式留存归档,庭审秩序通过法官授权发言(该谁发言法官就@谁)来控制,原告、被告和法官可以即时清晰地看见彼此,能够在法官的主持下理性、冷静地充分沟通交流,和传统庭审现场并无异样,而且整个调解过程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充分确保了庭审程序的合法性。
微信庭审现场
2017年蒋某起诉要求和丈夫王某离婚,因为王某未到庭参加审理,蒋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1月,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因王某在藏区务工,受天气影响无法回乡。2018年2月,在充分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庭审法庭利用微信视频将原告、被告和法官进行三方对话开庭审理,且全程视频监控和录音记录。在运用微信视频功能审理的现场,随着键盘的敲击,屏幕的显示,半个小时后,鲁甸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顺利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取得圆满成功。当蒋某拿到了梦寐以求的离婚调解书后激动地对法官说:“我多方奔走一年多,与丈夫感情不和已经分居生活两年多,离婚之所以难,不是因为丈夫不同意离婚,而是丈夫同样也很想离婚,但因工作原因,无法回鲁甸办理离婚手续。这个开庭审理办法实在太好了,太方便了,为我们这些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是实惠,实在太感谢你们了”。
拓展:微信办案,由离婚案延伸到其他民事纠纷序
“微信办案”,用微信送达、调解、庭审,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实现了身在异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三零”,即“零在途时间”“零费用支出”“零正面冲突”。
2019年,随着“微信办案”在离婚案件中的积极效用,鲁甸法院决定将“微信办案”模式拓宽适用案件范围,截止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都有了“微信”的影子。
除了便民,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接受法院居中的调解方案时也会把节省下来的应诉经济成本纳入考量范围,故而“微信办案”可以中直接促成调解。
2019年5月10日,鲁甸法院法官用微信远程调解了一起难辨真伪虚实的挖机租赁合同纠纷。2016年11月,原告姜某(江西省人)和被告何某(外县人)签订挖机租赁合同,约定何某在鲁甸的采石场租用姜某的挖机,月租金2.5万元,挖机使用二个月,加上挖机维护费1000元,何某依合同应当支付5.1万元给姜某。后来采石场倒闭,何某外出他省经商。姜某索要挖机租赁费,与何某发生激烈争执,姜某便起诉何某至鲁甸法院。姜某诉称何某仅仅支付了1万元,尚欠4.1万元未支付。但何某却辩称除了姜某认可的1万元,其在合同签订次日便已经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2.5万元和1000元的维护费,何某还提供“收条”复印件一张予以证实。同时,何某还称,挖机出场时,采石场出纳就把尾款1.5万元结算清楚了,故而何某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面对何某的“收条”,姜某称收条是他打给案外人的,当时挖机在其他工地工作,为了把挖机租给何某,姜某才和他人结算清租金,所以收条完全与本案无关,但他没法提供证据。对此,姜某却也无法按照法官要求提供出收条原件,也不能提供采石场出纳和姜某结算尾款的证据。 就在案件无法查清楚到底姜某是否已经支付了第一个月租金时,法官得知原告和被告现在都不在云南省内,双方要到鲁甸县法院处理纠纷,将产生很大交通成本和误工损失。法官便以此为切入点,告知双方可以通过微信视频功能进行远程调解,这样何某预计会产生的应诉成本就可以用来补偿给姜某,而姜某也因节省了一笔交通开支和避免了误工损失而降低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由被告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5万元。
微信督促执行
“微信办案”,不仅仅是方便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有力地促进了纠纷的化解。矛盾纠纷双方不再需要“坐在一起”了,少了当面锣的叫板,防止各种过激行为的出现。而法官也因为有了微信送达和调解方式,而节约了办案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能够高效地化解更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