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7-27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省、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公诉工作改革,积极探索“阳光公诉”工作机制,增加公诉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结合“开门评检”活动,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20日依法公诉叶某某、符某某抢夺一案,并特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旁听评议。
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查明,2012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叶某某伙同符某某乘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摩托车骑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抢夺罪。庭审中,公诉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有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的权利,但是致富只能通过勤劳来实现,建立在犯罪基础上的财富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希望两名被告人能真心悔改,早日回归社会。”两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好好改造。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当庭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成立,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和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鲁甸县人民检察院随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对公诉工作进行评议。他们分别就出庭形象、起诉书、法庭讯问和询问、法庭举证、发表公诉意见和庭审答辩六个方面做出了评议,认为:“公平正义,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公诉,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树立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但是也要求公诉人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所以希望公诉人能再接再厉,力争公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该案是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继2012年5月10日马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第二起“阳光公诉”案件,通过“阳光公诉”充分展现了鲁检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形象,增强了以案释法的效果,加强了与旁听群众的良性互动,提高了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