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杰 马发孝 发布于:2017-11-06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夯实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基础,创造性地引入基层社会矛盾调解组织建设,利用鲁甸86所清真寺、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独特条件,使矛盾纠纷调解“进宗教场所”,带领信教群众积极参与、融入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作用,把社会管理措施落实到城乡社区、基层单位和千家万户,真正形成覆盖广、层次深、实效强、群众满意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维护鲁甸平安和谐社会发展环境。
11月2日,鲁甸县综治办为桃源乡龙头山清真寺矛盾纠纷义务调解室16名义务调解员颁发了“矛盾纠纷义务调解员”聘书,16名农村“和谐使者”正式走马上任。龙头山清真寺矛盾纠纷义务调解室作为全县第一个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义务调解室,县乡综治办为16名义务调解员建立相关调解制度和工作平台,规范纠纷调解档案管理,制定并上墙调解员管理制度、调解程序、工作职责等制度,建立起了一个示范性的综治调解网络,拓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开辟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
本着“义务调解、不计报酬、以案定补、以奖待补”的原则,鲁甸县综治办结合平安创建工作,在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的基础上,在宗教场所成立“龙头山清真寺矛盾纠纷义务调解室”,将辖区内最贴近群众、威望高、群众基础好的村民、清真寺管委会成员发展成为“义务调解员”,并与辖区村主任、两委委员、村官及乡综治办、派出所民警有机整合起来,做到在工作上协同联动,实现矛盾纠纷的“多方联调”,减少化解工作的死角和盲区。
近年来,随着鲁甸“8.03地震”恢复重建、民房重建、集中安置点建设、精准扶贫工作以及交通主干道、村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不和谐因素时有发生。在全县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过程中,义务调解员利用容易与群众沟通的优势,谁家闹矛盾,哪里有纠纷,他们就出现在哪里,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综治办主任向义务调解员颁发证书
拖姑村主任向义务调解员颁发证书
义务调解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