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一时便利,村主任私自使用村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使用,未如期还款被发现。近日,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3年12月,鲁甸县某公司临时工张某打电话问李某是否要办理信用卡,李某问张某需要什么材料。张某告知李某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得知这一消息,李某便利用其村主任的便利,将手上持有的段某等村民送来办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私自交给张某,让张某办理信用卡。张某在拿到身份证复印件后,伪造自己所在公司的收入证明和办理信用卡所需其他材料,一共伪造了11人的材料送至银行办理了11张信用卡。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二人不间断的使用该11张信用卡,但纸包不住火,因用段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金额未予归还,银行便向段某发短信催收,并称将从其在该行办理的其他银行卡上直接扣钱用于抵还欠款。段某收到短信后,觉得事有蹊跷便向警方报警,至此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李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提起公诉便有了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Yi An Shuo Fa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